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379号 申请人: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UMNY7D,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通江街道兴源北路818号A幢202-1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1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滨湖区。 被申请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413066,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有。 本院于2022年2月7号审理了申请人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1050号。申请人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