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某某、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13民初8869号 原告:***,男,1995年1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通江街道兴源北路818号A幢202-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UMNY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世沃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科世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科世沃公司支付2020年拖欠工资7464.4元、2021年1月至2月拖欠工资2000元、2021年3月1日至3月12日拖欠工资3218.39元,合计12682.7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科世沃公司承担。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判令中科世沃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4000元。事实和理由:***于2019年6月10日与中科世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工作岗位为设计师,月工资3030元,于每月6日前支付上月工资。***的实际工资为每月7000元,中科世沃公司以暂压为由每月暂扣工资1000元,称后期发放。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中科世沃公司因疫情原因每月暂时发放2020元工资,并承诺在年底补齐所欠工资,但年底所补工资仍缺少7464.4元。2021年1月至2月期间,中科世沃公司拖欠工资2000元。2021年3月12日,***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中科世沃公司尚结欠2021年3月份工资3218.39元。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中科世沃公司辩称:1、***诉称的2020年拖欠工资中4446.4元属于新增部分,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不应得到支持。2、通过计算***2020年12个月的工资和年终奖可知,中科世沃公司实发工资每月达6940元,加上社保和公积金,已远超7000元/月水平,不存在补发的情形。3、***所称的“每月工资暂扣1000元”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实际约定的是每月所发工资加上年底奖金平均后每月7000元,且年底奖金是要员工在中科世沃公司干满一整年才予以支付,但***2021年度只工作了不到3个月,故根据中科世沃公司的规章制度,其没有年终奖。2021年1、2月份实发给***的工资为税前6000元,其也已经同意签字认可。4、中科世沃公司实行严格的考勤管理制度,在员工入职时也已明确告知需要考勤打卡,否则当天工资予以扣发或按旷工算。通过***的考勤打卡记录可知,在其2021年3月1日至3月12日离职期间,基本没有考勤打卡行为,其未为单位提供正常的劳动服务,故该段期间没有产生工资。5、***新增的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不应得到支持,且系***提出离职,不存在对其经济补偿的情况。综上,要求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而***离职前保留单位大量技术资料未予交接,中科世沃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0日,***入职中科世沃公司从事设计师工作,双方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期限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工资于每月6日前支付。工作期间,需要钉钉打***。 2021年2月24日,***向中科世沃公司提交离职申请,离职原因备注为:因某些外在因素所致,经慎重考虑后,选择辞职。 2021年4月25日,***向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中科世沃公司支付:1、2021年3月1日至3月12日工资3218元;2、2020年10月至12月工资差额3018元;3、2021年1月、2月工资差额2012元。2021年6月22日,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结仲裁活动的仲裁决定书。后***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期间,中科世沃公司为***缴纳社保及公积金,自2021年3月起,由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缴纳社保。 上述事实,有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中科世沃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及公示、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021年1月、2月工资签收表、无锡市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公积金职工流水账、离职申请、仲裁决定书以及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本案中,中科世沃公司虽不认可***主张的实际每月工资标准7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每月7000元工资包括年终奖。根据***每月工资的实际发放情况以及其社保、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对***主张每月工资7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科世沃公司辩称***主张的2020年度拖欠工资有部分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的该诉讼请求与本案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对中科世沃公司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核算,中科世沃公司尚欠付***2020年度工资7066.36元。关于***诉称的2021年1月、2月工资差额,鉴于***已于2021年3月10日在中科世沃公司出具的2021年1月、2月工资签收表上分别签名确认,且前述工资表上已明确载明“本人对该月份工资确认无误,并同意据以发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对***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查,***于2021年2月24日向中科世沃公司提交离职申请,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于2021年2月24日解除,***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工作至2021年3月12日,根据现有证据及本案实际情况,对***主张中科世沃公司支付2021年3月份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新增的经济补偿金这一诉讼请求,因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且与本案讼争的劳动争议并非具有不可分性,故本院不予理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资7066.36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已由***预交),由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杨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