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德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226民初404号
原告:***,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川县人,农民,现住四川省金川县。
被告:四川德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镇凤仪大道南段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1MA63YCWNO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博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2单元14楼1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625087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德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博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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