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7204号
原告:安徽听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3333号中国声谷A区2号科研楼16-19层。
法定代表人:胡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会忍,女,安徽听见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北京京航计算通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北区西里1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俊。
原告安徽听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航计算通讯研究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安徽听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听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听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异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