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初2195号
原告: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成都市五丁街*号。
法定代表人:曾九利,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走马街55号友谊B座14、1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成都和润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体北路3-7号力博商务楼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被告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成都和润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原告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起诉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上诉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