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财保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杏花国际广场B座1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80651268。
法定代表人:罗金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采峰,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56819809G。
法定代表人:尚广年,总经理。
***冠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皖0103民初83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2147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冠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冠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21477元或其等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勇
人民陪审员 周虹
人民陪审员 张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徐煜
书记员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