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8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霸州轩映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岔河集乡岔河集村中国联通西行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霸州***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岔河集乡岔河集村卫生院东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村。
法定代表人:**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霸州轩映线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霸州***线缆有限公司、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2)冀1081民初24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可知,由**发展所在地的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并不违反相应法律中对票据纠纷管辖权的规定。2、**发展既是涉案票据的出票人也是票据的支付人,同时**发展所在地既是被告所在地也是票据支付地,由**发展所在地管辖更有利于维护
被上诉人的权益和案件整体的推进和解决。3、最高院对大型房地产公司的票据纠纷曾有过集中管辖的先例,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2)冀1081民初2449-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霸州***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霸州市,故霸州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