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181民初124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5681980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