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0181民初124号
原告:朱坤,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56819809G。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坤诉被告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朱坤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坤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朱坤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