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87民终6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2418569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56819809G。 法定代表人:**年,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96号6栋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3FWE9Q。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重庆多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大石桥20幢7**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E6XP5R。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重庆市汇有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尚品路777号***城五街区8幢2**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10J334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多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汇有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2民初27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6.62元,减半收取2153.31元,由**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米 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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