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602民初1467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谷路396号合肥凤凰城酒店3-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BT9E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56819809G。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2024年6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