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623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与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款项79597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其义务。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无棣县人民法院(2023)鲁1623执712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