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3253号 原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埕口镇政府驻地、大济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秘杰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3253号 原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埕口镇政府驻地、大济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秘杰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