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3253号
原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埕口镇政府驻地、大济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秘杰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3253号
原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埕口镇政府驻地、大济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秘杰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