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保2241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丰城市诚飞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筱塘乡诚信大道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8PL2B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埕口镇政府驻地、大济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564079981X。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32656Q。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657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保全人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债权8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的8090××××08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5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