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蒙民初字第912号
原告红河彤瑞园林花卉有限公司。所在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乐百道办事处仁者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红河彤瑞园林花卉有限公司员工,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址:蒙自市银河路**号。
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河彤瑞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河彤瑞园林花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建英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