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维土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维土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成都阳光田园城市投资有限公司3539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执95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维土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通济桥下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谭家铭。

被执行人成都阳光田园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办事处同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维土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阳光田园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维土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12民初6717号民事调解书,于

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阳光田园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给付本金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阳光田园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在第三方成都市龙泉驿区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待符合条件后再采取下一步措施。已对被执行人成都阳光田园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另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阳光田园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维土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阳光田园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维土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本金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兵

审判员 秦海伦

审判员 姚明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