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维土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维土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爵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7248号
原告:四川省华维土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谭家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女。
被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米麒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宗菊,山东众成清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时雨,山东众成清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四川省华维土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华维土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华维土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瞿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