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1民初3204号 原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理工路66号。 负责人:***,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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