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潜力无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苏0411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潜力无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四川潜力无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21)苏0411民初718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设备租赁费及相应利息(相关费用计算至2022年2月8日)、以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82809.7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