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47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峰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峰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6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8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88元,减半收取444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彭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