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2民初676号
原告:***,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居民身份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县,居民身份证:XXX。
被告:***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石鼻镇世纪大道166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154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玛央吉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非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