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211民初163号
原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记根,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翔远仓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北路水暖安装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能第二工程局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翔远仓储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远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能第二工程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记根到庭参加诉讼,翔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能第二工程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安能第二工程局公司与翔远公司双方签订的《大***甘天地二期风电场风机吊装二标段设备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2.判令翔远公司返还安能第二工程局公司支付的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即年利率5.775%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翔远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安能第二工程局公司系从事水利水电、电力、市政公用、建筑、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机场场道、输变电、机电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2020年9月,因施工任务需要,安能第二工程局公司拟将承包的大***甘天地二期风电场项目的吊装工程进行专业分包。翔远公司宣称能承接此项工程任务,但翔远公司没有施工资质,需挂靠其他单位分包此项工程。翔远公司提出需安能第二工程局公司先行提供100万元的费用,便于其与第三方就分包工程开展合作,并提议双方可先行签订运输合同,待时机成熟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考虑到分包单位承接此项工程任务确实需要将吊装设备运输至施工地点,安能第二工程局公司同意先行签订运输合同。2020年9月8日,双方签订《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约定:协议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运输及进出场费100万元(含3%专用增值税发票)。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负责装卸并当日发运,在9月20日前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大***甘天地二期风电施工现场)。2020年9月10日,安能第二工程局公司将100万元款项转账支付至翔远公司账户,并备注“支付主吊进场运输预付款”。安能第二工程局公司支付100万元给翔远公司后,翔远公司自称先后找了安徽宣城、中联重科、江苏徐州等多家吊机设备合作商,因翔远公司拒绝安能第二工程局公司核实合作商情形,安能第二工程局公司根本无法核实翔远公司所挂靠的合作商是否具有相应的分包资质和能力,且翔远公司提供的所谓挂靠方根本不能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场。因施工任务紧迫,安能第二工程局公司只能另寻符合要求的分包人。安能第二工程局公司认为,翔远公司不具备分包资质,是双方最终无法签订分包合同的根本原因。又因此,《运输合同》失去履行的必要和可能。
翔远公司未作答辩。
安能第二工程局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运输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作为证据。翔远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对安能第二工程局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经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20年9月9日,安能第二工程局作为托运人(甲方),翔远公司作为承运人(乙方),双方签订《运输合同》,约定:托运标的物为主吊装设备一套,运输费用100万元(包含装卸、进场运输、出场运输)。协议签定完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运输及进出场费100万元(含3%专用增值税发票)。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负责装货并当日发运。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争端。若协商无法解决该争端,甲乙双方一致应该将该争端交由合同签订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乙方签署页所列地址为乙方法定地址(未列明的,以乙方工商登记地址为法定送达地址),甲方通知到达上述地址,视为送达,拒收不影响送达认定。等等。次日,安能第二工程局向翔远公司转账支付100万元运输费。合同签订后,安能第二工程局未向翔远公司交付托运标的物。
本院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安能第二工程局公司与翔远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约定及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安能第二工程局未向翔远公司交付托运标的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安能第二工程局作为托运人,依法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安能第二工程局主**远公司不具备分包资质造成《运输合同》失去履行的必要和可能,但未举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运输合同》关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安能第二工程局通知到达翔远公司法定地址(未列明的,翔远公司以工商登记地址为法定送达地址),视为送达,拒收不影响送达认定。《运输合同》未列明翔远公司送达地址,本院按照翔远公司工商登记地址向其邮寄送达起诉状等材料,因其拒收,相应材料于2022年4月28日被退回,则退回之日视为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之日,故本院确认《运输合同》于2022年4月28日解除。合同解除后,翔远公司应予返还安能第二工程局已付的运输费100万元。本案合同并非因翔远公司违约而解除,故安能第二工程局公司主**远公司支付利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翔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径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八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翔远仓储设施有限公司签订的《大***甘天地二期风电场风机吊装二标段设备运输合同》于2022年4月28日解除;
二、天津市翔远仓储设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返还运费100万元;
三、驳回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天津市翔远仓储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淑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九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