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91民初258号之二
原告:江西八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贵溪)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精深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八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八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八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八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20元,减半收取计4260元,由原告江西八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国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 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