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同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省引江济汉工程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0822民初17号 原告:中同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48号-28号16-17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14520876K。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轶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986648X5。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引江济汉工程管理局,住所地**市武昌区宏昌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0557001529U。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中同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亚公司)与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能公司)、湖北省引江济汉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转普通程序于2023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轶男、***,被告安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亚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安能公司、管理局向西亚公司支付开挖工程差价,暂定为300万元(实际金额以鉴定结论每立方单价×工程量=工程款计算);二、诉讼费用由安能公司、管理局承担。事实与理由:安能公司(曾用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第二总队)与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分别于2010年9月、2011年6月签订《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引江济汉工程拾桥河枢纽土建及金结、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枢纽工程合同协议书)、《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引江济汉工程拾桥河左岸节制闸标土建及金结、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左岸节制闸工程合同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安能公司将上述工程部分施工内容分包给西亚公司,双方签订了两份编号分别为WJ-HBNSBD-001、002号的《合作施工协议书》。西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现场开挖土方性质与合同约定的“软土”明显不一致,在向安能公司反映后,安能公司多次委托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土工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认定:西亚公司开挖土方为淤泥,而非软土。后安能公司多次致函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湖北省水利厅,要求按淤泥开挖价格结算工程款,但未果。据了解,管理局承接了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在与安能公司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2022年8月13日,安能公司向西亚公司送达了两份补充协议,并附《关于尽快完善拾桥河枢纽标及拾桥河左岸节制闸标合同完工结算及相关收尾手续的函》及管理局向安能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拾桥河枢纽标及拾桥河左岸节制闸标完工结算资料的函》,该两份补充协议明确了西亚公司开挖土方的方量,但仍按软土确定单价。8月15日,西亚公司回函拒绝。西亚公司认为应按实际开挖的土方性质结算,遂诉至本院,判如诉请。 安能公司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西亚公司系案涉两工程的分包施工方,与安能公司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及工程量清单,案涉工程均为分包,并非转包;合同约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工程变更、材料差价、工程索赔时,以项目业主最终竣工结算处理原则进行”,即案涉工程应按该原则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安能公司与西亚公司均按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施工过程中,因软土开挖不能按照招投标确定的土方开挖施工方法直接进行,增加了施工工序、措施及施工成本,故需进行合同变更事宜,安能公司为此多次与管理局、湖北省水利厅协商,但合同变更未获得管理局批准,管理局与安能公司分别签订了枢纽工程、节制闸工程的合同补充协议书,明确软土开挖二次单价为4.07元/?,三次单价为6.17元/?,对变更工程量及变更工程价款也进行了明确,安能公司与管理局也进行了案涉两工程的结算,并告知了西亚公司,西亚公司根据两份补充协议书确定开挖的方量不属实,根据双方办理的工程进度结算书,确定由西亚公司实际施工枢纽工程的软土开挖转运二次工程量为17543.16?、三次工程量为390845.66?,节制闸工程的软土开挖转运二次工程量为408312.47?。 管理局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一、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西亚公司无权向管理局主张权利,因安能公司与管理局签订的枢纽工程、节制闸工程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不得分包,安能公司在未经管理局同意的情况下将工程分包给西亚公司,构成违约;二、西亚公司主张土方开挖差价30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管理局与安能公司签订的合同、安能公司与西亚公司签订的合同,均未约定开挖土方的性质是“软土”,西亚公司应在施工前进行实地勘察,合同签订后应自负盈亏,西亚公司提交的两份咨询报告均无咨询单位的盖章,管理局不知情、也未参与过咨询,该咨询报告不能作为认定开挖土方大量是淤泥的依据,案涉工程2010年开工、2015年6月竣工验收,西亚公司、安能公司在施工阶段未提及开挖土方是淤泥、需增加工程款,直至工程竣工后2018年8月9日才首次提及开挖土方系淤泥的问题,不符合情理;三、即使案涉工程确实有淤泥,增加了施工难度及工作量,但管理局已补偿安能公司829万元,西亚公司无权再要求管理局支付工程差价300万元;四、案涉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并完成了审计,管理局已向安能公司支付254534181.61元,仅剩912116.11元因安能公司未补交资料而未支付,即使西亚公司向管理局主张权利,也应在尚未付清的912116.11元范围内主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安能公司及管理局企业信息打印件、公司变更通知书打印件、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西亚公司提交的证据: 《枢纽工程合同协议书》、《左岸节制闸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枢纽工程及左岸节制闸工程《合作施工协议书》复印件,安能公司质证对左岸节制闸工程合作协议书无异议,认为两份施工合同协议书均系复印件,枢纽工程合作协议书中部分条款错误,该组证据内容均不完整,应以安能公司提交的合同及合作协议书为准。管理局质证对两份合同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认为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涉案工程不得分包,对合作协议书不发表质证意见,若系真实的,即为安能公司违约分包,西亚公司不应向管理局主张权利。经查,对方当事人对左岸节制闸标工程《合作施工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效力,将在本院认为部分详述。枢纽标、左岸节制闸标工程合同协议书、枢纽标工程合作协议书内容不完整,本院不予确认。 土工试验报告(1399号、1408号)、拾桥河枢纽标段淤泥开挖施工变更单价咨询报告、左岸节制闸标段软土开挖施工变更单价咨询报告复印件,安能公司质证试验报告时间久远,无法核实真实性,咨询报告不是我公司委托,也未加盖印章,属来源不明,对我公司无约束力。管理局质证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异议,非我局委托出具,不清楚该事宜,且报告并未作出案涉工程的土质存在大量淤泥的结论,仅载明对来样负责,咨询报告的出具时间为2020年11月,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5年6月,咨询报告的出具人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不可能在2020年11月到涉案现场进行淤泥统计,不认可咨询报告的真实性。经查,根据安能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的“关于协调解决拾桥河项目结算争议的函”、“关于解决拾桥河遗留问题的函”,载明了委托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土工试验报告、管理局同意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咨询的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效力,将在本院认为部分详述。 关于协调解决拾桥河项目结算争议的函(2018年8月9日)、关于解决拾桥河遗留问题的函(2021年2月7日)、关于引江济汉工程拾桥河项目结算争议的复函(2018年8月)、对拾桥河项目结算争议中有关问题进行再沟通并请求复议的函(2019年3月12日)、2019年1月23日、6月10日的授权委托书、关于协调解决拾桥河遗留问题的函(2021年6月10日)复印件,安能公司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为函件中的内容系西亚公司代拟,授权委托书不能证明案涉工程为转包,应以合作施工协议书的约定为准。管理局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仅能说明安能公司以工程存在淤泥要求我局增加工程款,不能证明我局同意增加,授权委托书能印证我局与西亚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在安能公司授权前,西亚公司从未找我局主张过工程款。经查,该组证据,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其证明效力,将在本院认为部分详述。 关于办理拾桥河枢纽标及左岸节制闸标完工结算及相关收尾手续的函及告知函发送记录、工作联络函、2010-03-补1《补充协议书》、2011-14补1《补充协议书》复印件,安能公司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为已将与业主办理案涉工程结算、确定软土开挖单价的事宜告知西亚公司,并按此标准与西亚公司协商,符合合作施工协议书的约定。管理局质证称与我局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经查,该组证据,来源合法,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对其证明效力,将在本院认为部分详述。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引江济汉工程拾桥河枢纽土建及金结、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招标文件》、《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引江济汉工程拾桥河左岸节制闸土建及金结、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招标文件》部分节选打印件,安能公司质证系打印件,且有修改痕迹,真实性需核实。管理局同安能公司的质证意见,认为即使真实,也与我局无关,中标人为安能公司,我局未同意安能公司进行工程分包。经查,该组证据未提交原件,且不完整,对方当事人不认可,本院不予确认。 安能公司提交的证据: 《枢纽工程合同协议书》、《左岸节制闸工程合同协议书》、《合作施工协议书》(001号、002号)。西亚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根据提交的函件能证明安能公司自认应按照淤泥的单价与管理局进行结算,且管理局的招标文件隐瞒了施工现场的真实情况即土方性质为淤泥,导致施工内容发生变化。管理局质证对合同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合作协议书与我局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经查,该组证据来源合法,对方当事人认可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其证明效力,将在本院认为部分详述。 《枢纽工程补充协议书》、《枢纽工程完工结算书》、《枢纽工程进度结算书》、《左岸节制闸工程补充协议书》、《左岸节制闸工程完工结算书》、《左岸节制闸工程进度结算书》复印件,西亚公司质证真实性无法核实,即使属实,也仅能证实安能公司放弃了对管理局关于淤泥结算的权利。管理局质证对补充协议书、完工结算书无异议,认为进度结算书与我局无关。经查,补充协议书、完工结算书系安能公司与管理局签订,管理局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进度结算书无出具人盖章,且对方不认可,本院不予确认。 管理局提交的证据: 《枢纽工程合同协议书》、《左岸节制闸工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西亚公司质证无异议,安能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公司与西亚公司的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西亚公司具备资质。经查,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效力,将在本院认为部分详述。 《合同完工结算书》、中国建设银行电汇凭证、《完工付款/最终结算申请说明》、关于尽快完善拾桥河枢纽标、拾桥河左岸节制闸标合同完工结算资料的函复印件,西亚公司质证真实性无法核实,如安能公司放弃对管理局主张权利,不能剥夺西亚公司主张权利。安能公司质证截止起诉日,管理局有912116.11元未支付,系因西亚公司未完善资料。经查,该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对拾桥河项目结算争议中有关问题进行再沟通并请求复议的函复印件,西亚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能印证枢纽、节制闸工程的淤泥开挖量分别为100.8万方、48.3万方,即使管理局补偿了829万元,但西亚公司仍有权主张补偿差价,安能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根据国家审计署的要求,公司与管理局办理了工程结算,且与西亚公司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书约定按照业主最终竣工结算原则处理。经查,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确认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对其证明效力,将在本院认为部分详述。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中国人民武警部队水电第二总队于2019年10月14日更名为安能公司,**市西亚市政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西亚公司。为了方便陈述事实,以上各公司的名称均以现名称陈述。 安能公司与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分别于2010年9月、2011年6月签订《枢纽工程合同协议书》、《左岸节制闸工程合同协议书》,合同价款分别为1.31亿余元、6737余万元。后安能公司(甲方)将上述两工程分别分包给西亚公司,并分别签订了《合作施工协议书》,编号为001号、002号,其中001号协议书为枢纽工程、002号协议书为节制闸工程,两份协议书中与本案有关的内容为:枢纽工程的施工内容为1、倒虹吸管身段第11节至19节管身段、出口段及出口渠道;2、下游泄洪闸闸室、启闭机房排架柱及下游引渠;3、上下游泄洪闸两闸室之间下游部分,以上三个区域的所有土方开挖、回填、砼衬砌、钢筋制安等土建安装施工内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载明拾桥河下游泄洪闸中土方开挖的单价为14.74元、数量为238168?,拾桥河倒虹吸(管身第11节至出口部分)土方开挖的单价为7.75元、数量为94645?,拾桥河二闸室之间连接段(下游部分)土方开挖的单价为7.75元、数量为296909?,枢纽工程的合同价款为4718.08余万元、工期为2010年9月至2013年9月(具体以项目业主要求工期目标为准)。节制闸标工程的施工内容为1、节制闸标段K28+411-K31+060渠道(膨胀土区域外);2、***倒虹吸部分,以上二个区域的所有土方开挖、回填、砼衬砌、钢筋制安等土建安装施工内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载明渠道(28+411-31+060)土方开挖的单价为7.11元、数量为1039794?,***水库排水渠倒虹吸土方开挖的单价为7.14元(弃土0.5km)、数量为2453?,3.68元(就近堆放)、10342?,节制闸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2615.18余万元、工期为2011年6月至2013年3月(具体以项目业主要求工期目标为准)。两份合作协议书中均约定西亚公司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工程按单位计量付款,所有施工项目经甲方审核上报收到计量款后按乙方负责组织施工的区域内工程项目进行支付(包括变更项目),相应属于乙方施工区域内的因变更项目所发生的各类承本费用由乙方相应承担,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发生任何工程、外界风险、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的波动而调整结算清单单价,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工程变更、材料价差、工程索赔时,以项目业主最终竣工结算处理原则进行,乙方不得提出项目业主批复项目实施结算以外的费用,承诺不针对甲方提出由甲方单独承担费用的索赔。 两份合作协议书签订后,西亚公司按约进行了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现开挖的土壤有变化,安能公司委托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取样检测,检测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出具了两份土工试验报告,载明从拾桥河、倒虹吸部位取样的土质中土壤分类为液限粘土。 2018年8月9日,安能公司向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函,名称为“关于协调解决拾桥河项目结算争议的函”,与本案有关的内容为“枢纽工程、节制闸工程于2015年6月30日完工并全面移交,同时由于4项索赔未能达成一致(涉及金额4270万元),导致完工结算未完成,其中一项索赔与本案有关,情况为“一、淤泥(软土)开挖工序结算单价偏低,变更依据为合同招标文件明确指出本标段挖方量大于填方量,开挖的土方岩性大部分岩性为黏土、壤土等,少量的淤泥;经委托,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土工试验报告,通过对枢纽及节制闸工程的取样,可直观判断为我部区域内淤泥(软土)的土名状态实际为液塑淤泥;变更理由为枢纽标累计开挖淤泥100.8?(占总量的58%),节制闸开挖淤泥48.3万?,占总量的31%,与招标文件描述严重不符,且淤泥导致现场作业难度加大,投入了大量人力、设备、材料;变更诉求为管理局按照建筑物增加3次工序6.17元/?、渠道增加2次工序4.07元/?,按照水利部预算定额第一章土方工程1-24“挖掘机挖土方Ι-Π类”计算结果,且机械使用的柴油按照2010年7月期(合同基准期)价格水平进行计算,未考虑后期补差,造成价格计算过低,我方认为根据招投标文件第4章,因合同约定的水利部预算定额(2002)无专项淤泥机械开挖定额,建议采用水利部预算定额补充定额(海委部分)第一章土方工程1-9“挖掘机挖淤泥自卸汽车运输HY1032、1-7“挖掘机挖淤泥HY1019”或者湖北省土石方工程定额“挖掘机挖淤泥、挖掘机挖淤泥自卸汽车运输”进行工序、施工重新定额组价,申请金额2373万元(含已补偿的829万元),后附变更索赔统计表(申报枢纽工程淤泥100.8万?、施工费用增加的金额为1961万元,节制闸工程淤泥48.3万?、施工费用增加的金额为608万元)。” 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复函安能公司,主要内容为“关于淤泥(软土)开挖工序结算单价偏低的问题。根据合同技术条款6.3土方开挖6.3.1土方定义(1)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砂、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约定,土方开挖中包含淤泥(软土)这种土质,淤泥比例并未明确,同时,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已经察勘工程现场,对于汉江平原湖区土方开挖存在淤泥应有预见,考虑到实际情况,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我局对淤泥开挖增加施工难度而增加施工成本已经给予建筑物淤泥开挖6.17元/?和渠道淤泥开挖4.07元/?补偿,但并不覆盖软土开挖增加的全部成本,施工单位也应承担相应风险。” 2019年1月23日,西亚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安能公司代西亚公司向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洽谈、协商拾桥河枢纽、左岸节制闸工程的后期变更索赔事宜,委托期限为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5月31日。 2019年3月12日,安能公司向湖北省水利厅发出“关于协调解决拾桥河项目结算争议的函”,主要内容为“业主补偿的829万元与实际亏损相差很大,恳请水利厅复议关于进一步促进拾桥河项目结算的函,解决结算争议。” 2019年6月10日,西亚公司出具另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安能公司代西亚公司向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洽谈、协商拾桥河枢纽、左岸节制闸标工程的后期变更索赔事宜,委托期限为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10月30日。 湖北省引江济汉工程管理局(简称管理局)承继了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与安能公司签订的枢纽工程及节制闸工程合同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义务。 2020年11月,管理局批准的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枢纽标和节制闸工程淤泥开挖施工变更单价咨询报告,结论为枢纽标淤泥开挖费用为28109131元,对比合同土方开挖费用9633501元,变更费用为18475631元,节制闸标淤泥开挖费用为14367570元,对比合同土方开挖费用3487357元,变更费用为10880213元。 2021年2月7日,安能公司向管理局发函,内容为管理局同意请天津中水北方勘测设计院作为咨询方出具咨询报告,恳请解决依据相关文件及事实合理解决淤泥挖运补充金额偏低的问题。 2021年6月10日,安能公司向**长、管理局郭处长发函,主要内容为解决淤泥挖运补偿金额偏低的问题。 2021年12月30日,管理局与安能公司分别签订枢纽工程、左岸节制闸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书,约定由于软土开挖不能按照招投标确定的土方开挖施工方法直接开挖运输,需要增加施工工序和施工措施,由此增加了土方开挖的难度和施工成本,为加快引江济汉工程建设进度,解决施工单位资金紧张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做好合同变更管理工作,对于软土开挖的结算达成协议:一、软土开挖转运二次单价为4.07元/?,枢纽标工程量为33887.12?、左岸节制闸标工程量为387214?;二、转运三次单价为6.17元/?,枢纽标工程量为974185.46?、左岸节制闸标工程量为91716?。枢纽标和节制闸标土方开挖二次、三次的总价分别为6148644元、2140300元。管理局据此支付安能公司土方开挖补偿款829万元。 2022年3月10日,管理局、安能公司、监理人湖北华傲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具枢纽标、节制闸标工程结算审定表,审定结算金额分别为170397351.32元、84868946.4元。管理局向安能公司发函告知了拾桥河枢纽工程、左岸节制闸工程的完工结算金额已于2022年3月确定,要求公司完善完工结算资料。 2022年8月12日,安能公司向西亚公司发函,主要内容为公司收到管理局要求完善案涉工程完工结算资料的通知,因引江济汉工程即将接受国家审计署,我公司需配合完善资料、签订补充协议及进行完工结算并向西亚公司发发送了两份补充协议书,载明枢纽工程软土开挖转运二次单价为4.07元/?,工程量为33887?,转运三次单价为6.17元/?,工程量为265691?,总价1777233.56元;左岸节制闸工程软土开挖转运二次单价为4.07元/?,工程量为387214?,转运三次单价为6.17元/?,工程量为91716?,总价2141848.7元。安能公司据此支付西亚公司补偿款391.91余万元。 2022年8月15日,西亚公司向安能公司出具工作联络函,内容为根据土工试验报告,工程所涉土壤为淤泥,不同意安能公司与管理局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安能公司应赔偿西亚公司的差价损失。因西亚公司索要工程款差价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本案中,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业主方)与安能公司(承包方)签订的拾桥河枢纽工程和左岸节制闸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当合法有效。安能公司与西亚公司签订了拾桥河枢纽和左岸节制闸工程合作施工协议书,将前述工程中的部分施工内容分包给西亚公司。西亚公司称安能公司系将其中标的工程支解后分包给西亚公司及其他公司,属违法分包,应为无效,因西亚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案涉合作施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当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施工过程中,由于软土开挖不能按照招投标确定的土方开挖施工方法直接开挖运输,需要增加施工工序和施工措施,由此增加了土方开挖的难度和施工成本,枢纽标、节制闸标工程的业主方管理局与安能公司签订了枢纽工程和节制闸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书,明确了增加工序的单价及工程量,本院在证据认定部分对补充协议书已进行了确认。业主方管理局按照补充协议书补偿了安能公司829万元工程款,安能公司按照相同的计价标准补偿了西亚公司391.91余万元。现西亚公司对该补偿款计算的单价不予认可,要求安能公司按照其向管理局发送的函件内容中载明的15.91元单价标准补偿差价846.69余万元,经查,西亚公司与安能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所有施工项目经安能公司审核上报收到计量款后按西亚公司负责组织施工的区域内工程项目进行支付(包括变更项目),相应属于西亚公司施工区域内的因变更项目所发生的各类成本费用西亚公司相应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工程变更、材料差价、工程索赔时,以项目业主管理局的最终竣工结算处理原则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西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并受合同条款的约束,案涉合同条款明确了西亚公司自愿认可工程的计量、计价、工程变更等均以业主方管理局的意见为准,而管理局对工程中土方开挖增加工序的单价、工程量进行了确定,并给予了安能公司补偿,安能公司以相同的单价标准对西亚公司进行了补偿,西亚公司对补偿标准的单价有异议,要求安能公司继续补偿单价的诉请,违背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诉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中同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中同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