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陕西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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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04执5402号
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103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03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3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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