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复435号

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4号。

法定代表人:卢明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该公司律师。

申请人:陕西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东财富中心二期1幢21413室。

法定代表人:袁军军,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5执异14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复议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杨 桓

审判员 于 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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