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神洲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9193号
原告:重庆神洲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1号4层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22413932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民主新街59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LBEE68。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法务。
被告二: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30227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神洲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09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神洲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神洲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神洲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神洲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姚 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朱 磊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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