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民申3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藏番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藏番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藏05民终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西藏番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丽
审 判 员 ** 次仁
审 判 员 吉 靳 力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 勤
书 记 员 日青达尔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