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5314号
原告:***,男,1958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汇春路北一里**。
法定代表人:郭建和。
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经济开发区通泰路**。
法定代表人:赵玉鄂。
被告:贵阳蓬莱城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七一路****负****,组织机构代码915201130590792002。
第三人:武宏伟,男性,1977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
原告***与贵阳蓬莱城乡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武宏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查,经审查,本案当事人与本院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由本院审理可能会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为保证案件的公证审理,本案提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黔01民辖15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指定由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关辖”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20549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杨前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 雪
书 记 员 何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