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7民初932号
原告:***,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延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贵昌,夏津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为南宁市青秀区汇春路北一里5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和。
被告:潘鹤泉,男,汉族,1976年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男,1983年11月3号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潘鹤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王艳双
人民陪审员 王桂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李欣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7民初932号
原告:***,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延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贵昌,夏津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为南宁市青秀区汇春路北一里5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和。
被告:潘鹤泉,男,汉族,1976年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男,1983年11月3号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潘鹤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王艳双
人民陪审员 王桂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李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