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3423民初669号
原告(互诉被告):***,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仕花,云南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汇春路北一里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1772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互诉原告):赣州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福江韵华府5幢1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598883839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赣州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互诉原告赣州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为(2023)云3423民初670号案件,经本院审查后裁定将该案并入本案进行审理,2023年10月16日,原告(互诉被告)***向本院申请撤回(2023)云3423民初669号案件,2023年10月17日,被告(互诉原告)赣州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2023)云3423民初670号案件。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互诉被告)***、被告(互诉原告)赣州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予互诉原告赣州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023)云3423民初669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2023)云3423民初670号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互诉原告赣州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 晓 丽
审 判 员 和 晓 霞
审 判 员 赵 翠 莹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次姆
书 记 员 和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