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2民初16012号
原告: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丙2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艳,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百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查正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学春,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与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能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艳,被告振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学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振发公司向华能公司赔付完善标的公司(榆林锦阳公司)光伏项目所需合法合规性文件所支出费用4138600元;2.振发公司向华能公司赔付股权转让前标的公司(榆林锦阳公司)所涉债务清偿款5184000元;3.振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华能公司将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减少为5174000元。
事实和理由:榆林市榆神工业区锦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简称“标的公司”或“榆林锦阳公司”)设立于2013年9月18日,注册资本18000万元,主要经营太阳能资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电力销售等业务,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为振发公司(“转让方”)。2018年4月24日,华能公司(“受让方”)与振发公司签署《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华能公司关于榆林锦阳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简称“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转让方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股权转让款为五亿零七百一十七万九千六百元整。2.标的公司主要建造并运营位于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大保当镇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转让方保证标的公司按协议附件1约定取得所列全部文件,并承担取得该等文件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3.转让方披露标的公司债权债务情况如附件2清单明细所列明,并同意无条件承接标的公司所有对外债务,负责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办理标的公司债务转移手续。除附件2所列明债务外,转让方保证标的公司无未披露的其他负债、应付款、担保等任何形式存在的或有债务。超过附件2所列之债务仍由转让方负责承担。4.因转让方未办理标的公司债务转移手续、转让方未披露的债务及或有债务纠纷或其他行政处罚而使得标的公司或受让方在过渡期内或股权转让完成后被起诉及蒙受任何形式的损失,转让方应承担全部损失和赔偿责任。任何一方(“违约方”)违反协议项下义务、承诺及说明,使得其他方(“守约方”)及/或标的公司承担或蒙受任何索赔、责任、赔偿、费用、开支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使守约方免除因此而蒙受的全部损失。5.因协议产生、与协议相关争议,有权向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协议首页约定协议在北京市西城区签署。转让协议签署后,华能公司按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标的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后华能公司接管标的公司。但振发公司未按约定完善标的公司光伏项目所需的各类合法合规性手续,未按约定承担股权转让前标的公司所涉债务,给华能公司方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具体如下:
1.在振发公司拒不履约情形下,为不影响光伏电站正常生产经营,华能公司组织标的公司(榆林锦阳公司)开展了光伏项目相关合法合规性手续的完善工作,支出合计4138600元:第一项光伏电站、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服务费9万元。第二项光伏电站设备连调定值计算技术服务费19万元。第三项安全三同时技术服务费22万元。第四项光伏电站项目考古勘探费43万元。第五项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服务费246900元。第六项水资源论证报告服务费136700元。第七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175000元。第八项水土保持监测、监理费用442000元。第九项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验收398000元。第十项水土保持补偿费181万元。2.振发公司向华能公司赔付股权转让前标的公司(榆林锦阳公司)所涉债务清偿款合计5174000元:第一项是向惠丰农业公司支付的土地租赁费477万元(第一笔是2019年7月30号支付的300万元;第二笔是2021年10月29日支付的177万元)。第二项费用是漠当线运行维护费189000元。第三项是35千伏送出线路委托运行维护费5万元。第四项是建设工程监理费尾款165000元。
振发公司答辩称:对于华能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振发公司同意向华能公司支付的有:第一项光伏电站、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服务费9万元;第二项光伏电站设备连调定值计算技术服务费19万元;第三项安全三同时技术服务费22万元。其余款项不同意支付。对于华能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振发公司同意给付华能公司全部款项5174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认证查明:
一、关于原、被告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情况。
2018年4月24日,华能公司作为受让方与振发公司作为转让方签署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华能公司关于榆林锦阳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转让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现合法持有榆林锦阳公司(下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标的公司主要建设运营位于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大保当镇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2.转让标的2.1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转让方合法持有标的公司100%的股权。2.2转让方现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股权及该股权对应的所有权益转让给受让方。3.本次股权转让的先决条件。在满足下列先决条件下,受让方同意从转让方受让目标股权:……3.3标的公司已取得依法拥有审批/备案权力的政府部门对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大保当镇100兆瓦光伏项目的备案文件;目标项目已在榆林市2017年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比选中取得30兆瓦规模指标;标的公司已就目标项目100兆瓦签署有效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3.4转让方应保证标的公司按本协议附件1约定取得所列全部文件,并承担取得该等文件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4.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4.1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按照《远期收购协议》约定定价方式执行,股权转让价款确定为:五亿零七百一十七万九千六百元整。……4.4在本协议第3条项下本次股权转让的先决条件未能全部满足的情况下,如受让方与转让方提前办理标的公司股权交割或受让方提前付款的,并不视为转让方已经促成了收购条件的全部达成,转让方仍应无条件继续尽快促成该等先决条件的全部满足……5.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5.1转让方披露,截至2018年4月4日,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如本协议附件2债权债务清单明细所列明,且同意做如下处置:转让方承诺放弃其对于标的公司的全部债权,并且转让方承诺无条件承接标的公司所有对外债务。转让方应负责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并办理标的公司债务转移手续。5.2除本协议附件2所列明的债务外,转让方保证标的公司无未披露的其他负债、应付款、担保等任何形式存在的或有债务。超过本协议附件2所列之债务(如有)仍由转让方负责承担。……7.转让方应履行义务之特别规定……7.3转让方应保证标的公司光伏项目投资建设已办理建设审批/备案/许可手续,并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如前期工作批复、项目备案文件、环评批复、压覆矿产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批复、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土地预审、无军事设施证明、文物调查证明、接入系统方案评审意见及批复、并网验收文件等依项目建设具体情况所需的文件。因项目建设违法违规引起的罚款等行政处罚、补缴款项或其他法律责任均由转让方承担。若因此使受让方或标的公司遭受损失的,转让方应于受让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赔偿受让方或标的公司的相关经济损失。7.4转让方应保证目标项目建设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并完成阶段验收、质量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手续。如因未批先建等问题导致罚款等行政处罚、补缴款项或其他法律责任均由转让方承担。若因此使受让方或标的公司遭受损失的,转让方应于受让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赔偿受让方或标的公司相关经济损失。……9.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9.1转让方保证诚实履行本协议,保证对项目公司股权拥有合法、有效、完整的权利,保证项目公司业务/资产不存在瑕疵或受让方未知的权利负担,不存在故意隐瞒和重大遗漏。……9.4交割日前目标项目所占用土地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附着物)等任何权益,且目标公司不会因该等事项的处理产生任何纠纷及潜在纠纷。……9.9转让方确认,标的公司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者任何其他它类似的程序,并且不存在可能导致对标的公司重大不利的判决、仲裁裁决或任何其他类似的决定。……12.违约责任……12.4因转让方未办理标的公司债务转移手续、转让方未披露的债务及或有债务纠纷或其他行政处罚而使得标的公司或受让方在本协议过渡期内或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完成后被起诉及蒙受任何形式的损失,标的公司及/或受让方有权向转让方追索,转让方应承担全部损失和赔偿责任。12.5如果任何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承诺及说明,从而使得其他方(“守约方”)及/或标的公司承担或蒙受任何索赔、责任、赔偿、费用、开支(含专业机构的费用开支),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及/或标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使守约方免除因此而蒙受的全部损失。
该合同附件1《榆林光伏项目转让方保证标的公司应办理并取得的审批/备案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列明:一、项目前期开发文件:3水土保持批复(在办理中);二、项目批复文件:7.文物古迹审查意见(暂未取得);三、项目建设动工:2.电能质量评估(在办理中);四、并网发电:4.消防检查及验收(暂未取得);五、竣工验收:1.国有土地使用证;6.水土保持验收(在办理中)。“表格说明”载明上述项目“交割前,转让方尚未取得手续”。庭审中,振发公司认可附件1中水土保持批复、文物古迹审查意见、国有土地使用证、水土保持验收的相关项目应由振发公司办理,但是振发公司在交割前确实未取得手续,且不了解相关办理费用情况。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案涉转让协议签署后,华能公司按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已经于2018年5月29日完成,标的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后华能公司接管标的公司。
二、目标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合同及履行情况。
华能公司称为办理前述股权转让协议附件1中列明的文物古迹审查意见、国有土地使用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及验收文件,目标公司与第三方签订了下述相关合同。
1.2020年4月17日,目标公司榆林锦阳公司作为甲方与榆林市文物考古勘探工作队作为乙方签订《锦阳10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考古勘探合同》。该合同载明与本案有关的以下主要内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锦阳10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的考古勘探工作。三、工作范围:锦阳10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场址区域,面积约3200亩。五、勘探工作费用及付款方式:勘探费用商定为43万元,税费由乙方承担。
2020年9月24日,榆林锦阳公司向榆林市文物考古勘探工作队汇款43万元,摘要载明“勘探费”。
2.2020年8月7日,目标公司榆林锦阳公司作为甲方与陕西德远勘测规划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锦阳光伏100MWp项目土地勘测定界报告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载明与本案有关的以下主要内容:为完成锦阳光伏土地手续报批,榆林市榆神工业区锦阳光优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委托陕西德远勘测规划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对榆林市榆神工业区锦阳光伏100MWp项目工程的用地范围进行勘测定界,服务内容:权属调查、界址点测绘、数字化制图以及编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并提交符合报批质量要求的技术成果。合同费用为246900元,包含权属调查、勘测定界、数字化制图、界址点测绘、报告编制、人员费用、税费等开展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2020年9月24日,榆林锦阳公司向陕西德远勘测规划工程有限公司汇款246900元,摘要载明“技术服务费”。
3.2020年12月18日,目标公司榆林锦阳公司作为甲方与榆林市成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榆林市榆神工业区锦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载明与本案有关的以下主要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开展锦阳光伏电站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技术服务工作。乙方完成锦阳光伏电站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按照榆神管委会水利局主管部门要求现场安装必要的设备(含水表等设备),通过榆林市水务主管部门的验收,并取得取水许可决定书批复文件,经锦阳光伏电站确认,予以验收签字确认后,工作方告终结。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共计136700元,包含了乙方为完成工作所需的设计费、设备费、消耗材料费、技术服务、协调费、水资源检验费、劳保、税费等全部费用。
2021年3月22日,榆林锦阳公司向榆林市成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汇款136700元,摘要载明“编制费”。
4.2018年12月,目标公司榆林锦阳公司作为甲方与)陕西华正生态建设设计监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华能陕西发电有限公司锦阳光伏电站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载明与本案有关的以下主要内容:甲方因工作需要委托乙方进行榆林市榆神工业区锦阳榆神100兆瓦光伏电站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报批管理规定》的要求,确保报告顺利通过专家评审,并取得相应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项目报酬(包括报告的编制费、评审费等所有费用)为175000元。
2019年3月28日,榆林锦阳公司向陕西华正生态建设设计监理有限公司汇款175000元,摘要载明“榆林锦阳光伏服务费”。
5.2019年12月14日,目标公司榆林锦阳公司作为甲方与陕西绿源水利水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榆林市榆神工业区锦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100MWp光伏电站项目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合同》。该合同载明与本案有关的以下主要内容:乙方责任: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水保技术规程、规范;按时交付监理、监测报告;爱护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交付监理、监测报告刊印文件时一并归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甲方资料涉及的国家、行业机密。甲方向乙方支付水土保持监理、监测费总额为442000元。
2020年6月28日,榆林锦阳公司向陕西绿源水利水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汇款442000元,摘要载明“服务费”。
6.2019年12月15日,目标公司榆林锦阳公司作为甲方与陕西盈满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榆林市榆神工业区锦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100MWp光伏电站项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验收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载明与本案有关的以下主要内容: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编制榆林市榆神工业区锦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100MWp光伏电站项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及水土保持验收报告编制工作。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验收资料收集、整理、汇总;提交《榆林市榆神工业区锦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100MWp光伏电站项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报告书》及获得政府有权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编制和提交《榆林市榆神工业区锦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100MWp光伏电站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及政府有权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回执。合同项下工作费用398000元。
2020年6月28日,榆林锦阳公司向陕西盈满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汇款398000元,摘要载明“验收款”。
7.2020年1月20日,神木市水土保持工作站向榆林市榆神工业区锦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建设期间)征收通知书》,编号为:(神)水保征费字[2020]第1号。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以及《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征收榆林锦阳公司100MWP光伏电站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181万元。
2020年4月14日,榆林锦阳公司向“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汇款181万元,摘要载明“补偿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主要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案涉股权转让纠纷系双方之间以股权为标的物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其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特殊规定外,在《公司法》没有规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合同法》对买卖合同关系规定了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就股权作为标的物而言买受人与出卖人对股权价格的合意建立在对公司价值的判断上,极大的依赖于作为公司原股东的出卖人对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尤其是资产负债情况的披露,在本案中,振发公司作为原股东,根据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承诺承担股权交割日前的目标公司的相关办理证照和手续的费用及相关债务等,但目标公司却在股权变动后因交割日前未办理完的相关证照及手续而产生了相关费用支出,并承担了因交割日前所产生的债务。因此振发公司应依据双方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振发公司当庭同意向华能公司支付光伏电站、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服务费9万元、光伏电站设备连调定值计算技术服务费19万元、安全三同时技术服务费22万元,当庭同意向华能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前榆林锦阳公司所涉债务清偿款合计5174000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振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华能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主张的第四项至第十项费用,即光伏电站项目考古勘探费43万元、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服务费246900元、水资源论证报告服务费136700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175000元、水土保持监测、监理费用442000元、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验收398000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81万元。
依据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第3.4条、7.3条、7.4条等的规定,上述费用应由振发公司承担,且振发公司在诉讼中亦认可依据协议,上述费用确应由振发公司承担。但上述费用应以实际支出为准,故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原、被告的相关陈述,本院对华能公司第一项诉求中所包含的办理文物古迹审查意见所支出的光伏电站项目考古勘探费43万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支出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服务费246900元、办理水土保持批复和验收等相关项目的费用(水资源论证报告服务费136700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175000元、水土保持监测、监理费用442000元、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验收398000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81万元)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为完善标的公司(榆林市榆神工业区锦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光伏项目所需合法合规性文件相关费用支出4138600元;
二、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赔付股权转让前标的公司(榆林市榆神工业区锦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所涉合同债务清偿款5174000元。
案件受理费76988元,由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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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 蕾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沈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