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2801民初3689号
原告:景洪进贤钢结构制作经营部,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州人行接待处仓库处。
注册号:532801600046772。
经营者:***,男,1971年2月1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云南石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郊沙沟尾。
法定代表人:曾红彪,职务:总经理。
原告景洪进贤钢结构制作经营部与被告云南石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景洪进贤钢结构制作经营部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洪进贤钢结构制作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洪进贤钢结构制作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4元,减半收取计2447元,由原告景洪进贤钢结构制作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和
审判员***
审判员*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家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