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31527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蓝博飞信展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华创高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蓝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金龙、张卓,被告(反诉原告)华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连、齐立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蓝博公司与华创公司签订《合同书》及附件《项目报价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就蓝博公司本诉诉请要求华创公司支付剩余尾款79 500元和变更、增加费用67 000元的诉讼请求。
第一,就剩余尾款79 500元部分。为证明华创公司确认收到了《合同书》内的14项物品,蓝博公司提交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工厂制作合同书》及14项物品的“展会现场物品清单确认”2页。本院认为,《工厂制作合同书》系蓝博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就有华创公司盖章的“展会现场物品清单确认”,确认日期2018年8月7日早于布展开始时间,华创公司所称其盖章系对应当提供的物品进行确认的解释符合该阶段双方的履约进展;就仅蓝博公司单方盖章的“展会现场物品清单确认”,该材料并无华创公司的确认,以上证据均无法证明华创公司收到该14项物品,华创公司不认可收到该14项物品,故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具体应当支付的尾款金额及相应违约金,本院将在反诉部分予以详述。
第二,就变更、增加费用67 000元部分。为证明华创公司现场紧急增加或改动10项物品,蓝博公司提交了其单方盖章的10项物品的“展会现场物品清单确认”及展会现场照片。蓝博公司所主张的物品中,第1、3、5、8、10项与原合同的项目报价单的物品有重叠,蓝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约定之外另行向华创公司提供了物品,第4项蓝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提供,第2、6、7、9项及上述10项物品中的其他物品蓝博公司均未向华创公司声明另行收费事宜,故华创公司有理由相信上述物品均在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之内,而蓝博公司事前未声明却事后要求另行付费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就华创公司以蓝博公司违约为由反诉请求蓝博公司支付违约金79 500元并赔偿损失33 663.35元的诉讼请求。
第一,就华创公司主张的蓝博公司存在搭建时采用假花假绿植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约行为。华创公司提交了《隐患整改通知书》打印件,蓝博公司既不认可签收该通知书,亦不认可存在使用事实,因无原件予以核对,华创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故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就华创公司主张的蓝博公司未提供景区摆件14项造成损失20 031.35元。双方项目报价单中包括“景区摆件见详单”,但双方均表示未列明详单,在此情况责任应当如何认定。本院认为,其一,蓝博公司作为承揽人,其对于所提供的承揽的具体内容及对价负有明确的义务,在无法通过合同文本解释的时候应当作出对蓝博公司不利的解释。其二,在2018年8月16日向营回应齐立群提出的将景区物品拍照的要求时,向营未予提供且表示按照效果图做。向营和齐立群作为案涉合同约定的双方执行人,两人的案涉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两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其三,向营在2018年8月22日等多次微信记录中认可其应当提供假山,但根据现场照片最终未提供。其四,从一般意义上说,华创公司所主张的草坪不应属于“景区摆件”,且花草、草坪、木栅栏蓝博公司有提供,但与效果图存在出入,应属于瑕疵,而华创公司提供的淘宝购买链接并非其实际购买支出,仅具有一定的参考性。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定该部分蓝博公司应减少价款1万元。
第三,就华创公司主张的蓝博公司未准备悬挂监视器架子造成其加急制作监视器盒子支出1万元。案涉合同书及报价单没有约定蓝博公司应提供该架子,但根据双方微信记录,蓝博公司现场执行人向营一再向华创公司表示其准备监视器盒子或者挂件,未明确是否额外收费,华创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无需额外付费。但蓝博公司最终并未准备,使得华创公司临时委托他人制作,势必造成一定额外支出,蓝博公司应当对华创公司的该部分损失1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就华创公司主张的缺少4块灯箱应减少价款2832元。华创公司提交了多张不同角度的展会现场照片,已经能较为完整地反映现场灯箱的情况,蓝博公司作为承揽方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全部灯箱数量。根据合同书约定,布展时间是2018年8月18日至21日,蓝博公司应在8月20日前完成施工搭建、布展等工作,但在2018年8月21、22日华创公司仍在微信中向蓝博公司指出包括灯箱在内的问题,故不能以展会已经完成认定蓝博公司履约符合约定。因此,华创公司有权要求减少相应价款,其主张的价款金额及计算方式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第五,就华创公司主张的因蓝博公司未做清理工作造成其人工费损失4天合计800元。关于合同书中“清理工作”是否包括搭建后开展前的清理,本院认为,从该约定的书写顺序来看,“清理工作”在“拆除”之后,应当解释为展台拆除后的清理工作,但蓝博公司向营在2018年8月21日明确表示由其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做地面的清理工作,故华创公司亦有理由相信,但蓝博公司却未履行其承诺,导致华创公司在开展当日必须自行清理,其要求蓝博公司承担一定的人工费损失,有事实依据,本院酌定上述人工费损失合计200元。
结合上述,华创公司应向蓝博公司支付的承揽价款79 500元应扣减合同价款1万元、2832元,尚欠66 668元;蓝博公司应向华创公司赔偿损失1万元、200元。
就蓝博公司诉请的违约金。根据合同书约定,蓝博公司完成展位搭建并经华创公司验收合格、在撤展三个工作日后华创公司将余款30%计79 500元全部结清。华创公司逾期付款每日加收应付款项的千分之十的违约金,蓝博公司据此诉请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中,蓝博公司存在未依约提供物品、服务等违约行为,在撤展前华创公司已提出多次异议,未再继续付款,蓝博公司对此负有过错,其诉请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华创公司反诉请求支付的违约金。根据合同书约定,……赔付甲方总工程款的30%作为违约金……蓝博公司未依照甲方施工需求完成相关工作产生的责任等,由蓝博公司承担,并向华创公司承担30%的违约责任。如前所述,蓝博公司存在前述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华创公司承担总工程款30%的违约金。蓝博公司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性质以补偿性为主和以惩罚性为辅,案涉合同约定以工程款的30%即79 500元作为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院以蓝博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作为判断基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酌定违约金金额为15 000元。因违约金的酌定因素中已包括损失,故在本院已经支持违约金15 000元的情况下不再支持上述损失的诉讼请求。
就华创公司反诉诉请的利息。华创公司反诉诉请蓝博公司赔偿逾期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3日,华创公司(甲方)与蓝博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华创公司与蓝博公司就第27届北京国际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展(BIRTV)展位搭建的合作事宜协议如下:甲方作为上述展会的参展商,具有法定委托建商的权利,乙方具有承建的资质,因此将展会的展位工程委托乙方承建。最终承建费为265 0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需在二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首付款40%,计106 000元,作为本次展会准备及制作使用;8月14日乙方依照效果图完成预搭并经甲方确认后,次日支付乙方第二笔工程款,总款项的30%,计:79 500元,乙方完成展位搭建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在撤展三个工作日后甲方将余款30%,计: 79 500元全部结清(工程总款包含报馆费及相关税费)。甲方结清余款当日乙方开具合同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逾期付款每日加应付款项的收千分之十的违约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尽快将展会所需相关资料提供给乙方。乙方保证按图和双方商定的设计要求和材质施工,向甲方提供优质的全方位的参展过程的展览工程服务(包括展台设计、制作、运输、代办入场搭建手续、现场搭建、设备的安装、展期内展台的维护、修缮及拆除、清理工作,以及开展后的电路及展台维护相关工作等)……乙方按甲方要求布、撤展施工,时间如下:于8月20日闭馆前完成协议效果图上所有柱结构搭建,若乙方未在8月20日依约完成施工搭建、布展等工作,而导致甲方8月21日上午设备无法进场安装调试,因此产生的加班延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未按照效果图完成结构搭建,而导致甲方未能参展,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赔付甲方总工程款的30%作为违约金,并且承担甲方因申请参展等而导致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乙方未依照甲方施工需求(详见合同附件)完成相关工作产生的责任等,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承担30%的违约责任。展位号:4号馆4002展位,展台面积:333㎡,展会地点:北京国际展览中心,展会时间:2018.8.22-8.25,布展时间:2018.8.18-8.21,撤展时间:2018.8.25按参展手册。展台施工的图纸、技术资料及预算资料均由乙方提供甲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本。施工图及美工文件和物品清单在确认时间后再改动的,乙方积极配合甲方执行,期间产生的额外必要费用,甲方自行承担。美工文字,下发时间2018.8.10……在现场进行搭建过程中,甲方需要派一名负责人员进行改动执行人,乙方积极配合、服从甲方需要执行合同。甲方现场执行人:齐立群,乙方现场执行人:向营。附件《项目报价单》内容包括:一、地面部分:1、地面处理,地毯加10公分地台,46
620元;二、主结构制作部分:1、异形接待台制作,4200元,2、主体墙制作,3万元,3、异形门楣制作,49 000元,4、储藏间及支撑结构,15
600元,5、产品展示柜子,5项,1000元,7、拍摄区,木质结构、桁架、景区摆件见详单,2项,32 000元;三、美工制作部分:1、门楣logo立体字制作,5套,17 500元,2、立体字,5项,6000元,3、灯箱,发光、景区是超薄的(共15个,5个展柜上方,2个挨捷成,8个超薄挂景区),1套,5000元,3、写真画面,3600元;四、灯具电器AV租赁部分:1、电线,1800元……总计283 571.4元,最终优惠价265 000元。
同日,华创公司向蓝博公司转账106 000元,附言为“承建费40%”。
2018年8月16日,华创公司向蓝博公司转账5万元、29
500元,附言均为“搭建费30%”。
2018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25日,华创公司齐立群与蓝博公司向营之间的微信记录如下:
2018年8月3日,向营发送一张放置监视器的盒子的照片并称:做着这样,圆滑的。齐立群:监视器底座80高,60宽,110长,L型桌面长度各多少。庭审中,华创公司称开始沟通监视器和灯箱一样悬挂,后商量制作监视器盒子,但到开展前一天下午发现既没有挂件也没有监视器盒子。
2018年8月7日,齐立群:地毯颜色,我们想用藏蓝色,就是那厚一点的……向营:齐姐,哪里少什么您改下数量。齐立群:还行,这个就是我们确认数量就行哈,这个不是另收费吧,我记得是含在那里头的是吧。向营:不收费了,姐放心吧,我还能再收一回……
2018年8月16日,齐立群:把景区的采购的东西拍个照片看一下,还有VIP的桌椅,我们一样一样对,尽量不在现场抓瞎。向营:景区的东西他这正在弄呢,肯定按照效果图上来做的,这个你不用担心。
2018年8月20日,齐立群:向营,我们要做的挂监视器的那个架子承重多少,这些都做好了吗。向营:那个承重没有问题,那个架子等一下我给你问一下,肯定是做了。
2018年8月21日,齐立群:向营,你赶紧过来,我们监视器的挂件呢……你那个超薄灯箱打出来全是绿光,我那白字儿都变绿了也不行啊……这边都没有工人了,你赶紧叫工人过来打扫卫生,赶紧做收尾,该摆的摆,别都没人了。你快点儿都拿过来,我们能摆的都赶紧都摆一摆,你把车里的先都卸下来……你们这连个吸尘器都没有啊,这一点点儿粘特别慢。向营:吸尘器他真没有,今天晚上走之前你们先走,然后他打扫完以后拿胶带给封上,明天来的时候,就是所有东西都是干净的地面……齐立群:你已经进不来了,现在都已经把我们给轰出来了。
2018年8月22日,向营:别的东西他都拿过去了,那个假山还是没到。齐立群:我们全公司的人都蹲地上粘地面上的脏东西,也没人给打扫……景区的这个不来假山流水了,那你拿什么给补呢。向营:我看看假山的话,今天下午看能到吗,我刚刚打电话催了。
2018年8月25日,向营:我问了,他说两点能到,他现在他这边就一个工人,就一个电工在现场,那个电视他说得5、6个人弄,一个人弄不了,你给那边说一下,让他稍等一下吧,再等上半个小时。齐立群:你那个升降车啥时候来呀?我们都撤完了。
为证明蓝博公司为履行案涉合同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华创公司收到了北京博硕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硕公司)交付合同书内的14项物品,蓝博公司提交了其于2018年8月4日与博硕公司签订的《工场制作合同书》复印件和展会现场物品清单确认2页。华创公司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理由为,《工场制作合同书》系蓝博公司与第三方签订,2018年8月7日展会现场物品清单确认单上华创公司盖章是对蓝博公司应当提供的哪些物品的确认,并非收货确认,未在“现场确认”处盖章。
为证明华创公司现场紧急通知蓝博公司增加或改动10项物品,蓝博公司向华创公司进行报价,蓝博公司提交了其盖章的展会现场物品清单确认单、BIRTV展华创现场急增项目—物品清单,包括1、超薄灯箱,12个,景区7个产品展示区5个,价格8500,2、丝绒地毯(加厚),1,原定是普通地毯,工厂现场预加,价格
13 300,3、景区灯,26,30 000,4、七彩灯,1,1500,5、展示柜,4个,1800,6、亚克力产品牌,18个,现场急增,900,7、金色泡沫字,1组,景区上面,200,8、产品玻璃展示柜1组,重新做,5000,9、VIP室改成玻璃门,1组,2000,10、增加花草与物品布置,3800,合计67 000。华创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和证明目的,理由是,清单上无华创公司确认,华创公司未收到报价事项,10项物品的使用要求是原合同约定内容,并非另行要求增加,具体而言:第1、3、5、8、10项超薄灯箱、景区灯、展示柜、产品玻璃展示柜、增加花草与物品布置系在项目报价单中约定应提供物品,分别对应项目报价单第三条第2款、第四条第2款、第二条第5款、第二条第5款、第二条第7款景区摆件;第2项丝绒地毯加厚,对应项目报价单第一条第1款,蓝博公司向营明确表示不增加费用;第4项七彩灯,合同中无约定,蓝博公司未提供;第6项亚克力产品牌,第7项金色泡沫字,蓝博公司做了没有说过收费及收费金额;第9项VIP室改成玻璃门,对应效果图左上方,双方约定有VIP室,玻璃门是应有的。
为证明现场紧急增加或改动10项物品现场使用情况,蓝博公司提交了展示现场照片。华创公司主张蓝博公司主张的部分物品现场没有,另一部分属于原合同约定的内容。
为证明蓝博公司搭建时采用假花假绿植存在安全隐患违约,华创公司提交了《隐患整改通知书》打印件,蓝博公司不认可签收该通知书,亦不认可使用假绿植、假草皮。
为证明搭建现场缺少效果图中假山、木栅栏、鲜花、小伞、画架、装饰木架、木架上小摆件、躺椅、毛绒玩具、排球、足球、自行车、遮阳伞、地面草坪共14项摆件及计价标准,华创公司提交了效果图、现场图及淘宝购买链接。蓝博公司认可效果图和现场图的真实性,不认可淘宝链接与本案的关联性,主张假山不在案涉合同书、报价单中,蓝博公司系基于帮忙协调物品,不承担责任。
为证明蓝博公司未在开展前准备悬挂监视器的架子,华创公司加急制作监视器盒子6个支出1万元,华创公司提交了华创高科2018年birtv加急制作项目盖章文件和收据。蓝博公司不认可真实性,主张监视器盒子非合同范围。
为证明蓝博公司少提供了4块灯箱合计2832元,华创公司提交了展会现场灯箱照片。蓝博公司认可照片的真实性,但认为现场是环形展台,华创公司拍摄照片不能包含全部角度,且华创公司已经开完展会未提出异议。
为证明蓝博公司未在合同中规定时间完成清理施工残渣和工具工作造成华创公司人工费损失2018年8月20、21、24、25日4天合计800元。华创公司提交了2018年8月21日开展第一天其员工清理地面的照片及2018年8月20、21、24、25日微信记录。蓝博公司认可照片和微信记录的真实性,但认为展台搭建完成后在使用中现场保洁不由其承担。
经释明,蓝博公司和华创公司均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低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蓝博公司提交的《合同书》、《项目报价单》、银行电子回单,华创公司提交的《合同书》、效果图、照片、微信记录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一、被告华创高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蓝博飞信展览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承揽合同款66 668元;
二、反诉被告北京蓝博飞信展览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华创高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 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蓝博飞信展览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华创高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9元,北京蓝博飞信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2671元;由华创高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4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281元,华创高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1111元;由北京蓝博飞信展览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源
人 民 陪 审 员 吴春彤
人 民 陪 审 员 文飞凤
书 记 员 赵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