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红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阮某某与被告某某、保定红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3民初689号
原告:阮某某,男,199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保定红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西大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诉被告**、保定红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阮某某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曹旭侠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