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03民初693号
原告:吴某某,男,199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保定红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西大队。
法定代表人:刘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被告保定红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电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被告红太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8月31日至2017年12月6日拖欠工资15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8月在被告红太电力公司承包山东省烟台牟平风电厂工程,原告于2017年8月由被告**通知到烟台牟平风电场进行风机定检工作,工资6000元/月,2017年8月31日开始工作了三个多月,**只微信转账了2000元,红太电力公司微信转账2000元,其余工资未支付,后**向其出具了欠条,便失去联系。被告红太电力公司非法对个人外包工程,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答辩。
被告红太电力公司辩称,其将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县风电维护工作承包给**,是**聘用的原告,其与**没有书面合同,是口头约定,其将该工程的所有款项已给**结清。**让其将工资代付给其雇佣的人员,代付了几万块,具体金额其没有计算。其与原告没有雇佣关系,且已给**结清所有款项,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红太电力公司将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县风电厂维护工作承包给被告**,并已将项目款全额支付**,**雇佣原告进行风机定检工作,但未足额支付原告工资。2017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今欠吴某某烟台牟平风电场工资壹万伍仟贰佰元整(15200元)于五日内全部还清,如到期未还清吴某某有权追究**法律责任”。欠条所载款项至今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欠条、视频、通话录音、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进行风机定检工作,并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认欠付原告工资152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红太电力公司已将风机维护工作承包给被告**,且已全额支付项目款项,其与原告之间并无雇佣关系,原告无权要求其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红太电力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吴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15200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 旭 侠
审 判 员 卢 颖
人民陪审员 李 秦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皇甫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