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红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某、保定红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3民初670号
原告:张某某,男,1996年7月19日出生。
被告:**,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保定红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西大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保定红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许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