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红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保定红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诚和龙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民终6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红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西大队。
法定代表人:刘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诚和龙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5号院3号楼8层811室。
法定代表人:车千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仕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肖梅,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保定红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电力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诚和龙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和龙盛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7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董伟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诚和龙盛公司(甲方)与红太电力公司(乙方)签订的《大坪子风电场维护合同》中对于维护费用及质保金支付的约定为:合同签订完成项目交接后3个月,乙方提供合同总价30%的发票,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项目交接完成维护10个月,乙方提供合同总价50%的发票,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0%合同款;剩余维护合同总价的20%作为项目质保金,合同结束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乙方提供合同总价20%的发票,审查无误后甲方3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20%项目质保金。上述大坪子风电场项目中,各阶段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至本案审理时甲方应依约向乙方支付多少合同款,是认定红太电力公司可要求诚和龙盛公司支付多少服务费用的重要前提。但是一审法院对上述基本事实未予查清。而且,一审法院认定诚和龙盛公司可拒绝支付剩余进度款和质保金共23.5万元(65万元-41.5万元),亦与上述约定不符。
另外,一审法院仅依据诚和龙盛公司的主张,直接确认其已支付的73万元中的31.5万元系支付冰峰风电场项目的合同款,41.5万元系支付大坪子风电场项目的合同款,明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应在红太电力公司对未支付的款项系哪个项目的合同款进行明确主张的基础上,结合诚和龙盛公司的抗辩,根据在案证据,重新对已支付款项所对应的项目合同款作出认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71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保定红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2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董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保峰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