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辽源矿业集团配售电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