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方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三明市荣丰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方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421民初523号
原告:三明市荣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溪县雪峰镇明珠路(嘉豪花园1单元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337550876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三明市荣丰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汉族,住明溪县雪峰镇明珠路4号1幢207室。
被告:福建省方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0059(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
原告三明市荣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方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三明市荣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三明市荣丰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荣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4元,减半收取1612元,由三明市荣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2020)闽0421民初52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