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吉0882行审134号
申请人大安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卞锐,该局职员。
被执行人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白城修远路桥有限公司,地址大安市安广镇。
申请执行人大安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09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大安市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白城修远路桥有限公司作出(2018)093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白城修远路桥有限公司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大安市安广镇永庆村集体土地3738.86平方米建设彩钢房、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限于2018年12月30日前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罚款,计:11216.58元。申请人大安市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12月7日向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白城修远路桥有限公司送达了该决定,并于2019年6月26日送达了(2019)050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安市自然资源局(2018)093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本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2018)093号行政处罚决定,由大安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