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1民初640号
原告:**国际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嘉路**。
法定代表人:余家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吉,女,1993年3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徐州博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中国矿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李春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国际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博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国际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际机械(昆山)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际机械(昆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国际机械(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兴叶
书 记 员 孙茜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