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4954号
原告:徐州市建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殷庄路中段五金机电城内钢材交易市场D楼1-15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
被告:徐州博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亮。
原告徐州市建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博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徐州市建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市建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莉 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慈悦书记员袁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