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迎商执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博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中国矿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大厦53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华瀚煤炭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91号金港C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并仲裁字第10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华瀚煤炭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868103元(包括货款788000元、利息42494元、仲裁费26638元、执行费10971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