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27民初580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磐安县宏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螺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磐安县宏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