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九江市码头工业城管理委员会与**、江苏神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民辖终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市码头工业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审被告:江苏神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九江市码头工业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九江码头城管会)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神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26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九江码头城管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其单位于2012年11月27日通过招投标购买灯杆灯具电线,用于瑞昌市相关市政道路路灯建设。合同履行地、签订地及其单位住所地均在江西省瑞昌市。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移送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孔玮、神州公司二审均未提供意见。
本院认为:
本案中,孔玮指控神州公司、九江码头城管会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神州公司系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九江码头城管会系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购买者,神州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一审法院管辖镇江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的第一审案件,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外,即使九江,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鉴于**已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亦符合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故九江码头城管会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峰
审判员史蕾
审判员*莉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