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安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铁岭安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原市威远堡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282执4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安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道第五大道住宅小区商业2幢门市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开原市威远堡镇中心小学,住所,辽宁省开原市威远堡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岭安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原市威远堡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2)辽1282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开原市威远堡镇中心小学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铁岭安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2050.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开原市威远堡镇中心小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开原市威远堡镇中心小学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开原市威远堡镇中心小学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冻结开原市教育局应拨付给被执行人开原市威远堡镇中心小学的工程款15万元; 四、本院执行法官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开原市威远堡镇中心小学的房产信息,公积金信息,理财收益信息,投资收益类保险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原市威远堡镇中心小学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开原市威远堡镇中心小学虽有校舍,但是无法拍卖处置; 五、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对被执行人开原市威远堡镇中心小学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查控,其名下仍然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六、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开原市威远堡镇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七、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铁岭安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并将案件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铁岭安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开原市威远堡镇中心小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