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安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铁岭安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原市李家台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282民初983号 原告:铁岭安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第五大道住宅小区商业住宅小区2幢门市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2MA0TQC77X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岭市银州区途安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开原市李家台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开原市李家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282464880739M。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原告铁岭安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原市李家台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5月30日在本院八棵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岭安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原市李家台镇中心小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铁岭安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铁岭安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开原市李家台镇中心小学电力安装工程,原告铁岭安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原市李家台镇中心小学于2018年10月19日签订了 《电力工程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安装500kva箱变一台,承包方式为总承包,合同工期60天,施工总造价40万元,约定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7日内付工程款20万元,工程验收送点后一次性付清工程尾款20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陆续支付30万元,余款10万元至今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及利息。 原告铁岭安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1、电力工程安装合同1份,证明原告承建被告电力工程,工程总造价40万元。 2、汇款凭证,证明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0万元。 被告开原市李家台镇中心小学未答辩。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为被告电力工程施工及被告拖欠工程尾款的事实,本院对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铁岭安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原市李家台镇中心小学于2018年10月19日签订了《电力工程安装合同》,约定原告铁岭安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开原市李家台镇中心小学电力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安装500kva箱式变压器一台,承包方式为总承包,合同工期60天,施工总造价40万元,约定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7日内付工程款20万元,工程验收送点后一次性付清工程尾款2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11月20日支付工程款20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陆续支付10万元,余款10万元至今未支付。原告索要未果而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安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原市李家台镇中心小学签订了《电力工程安装合同》后,按期进行了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一直在使用中,故被告应承担给付工程尾款的责任。同时,因被告拖欠工程尾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照《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开原市李家台镇中心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铁岭安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并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能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