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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恒远建设有限公司与台州华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02民初1454号 原告:天台恒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始丰西路四巷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华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时间商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天台恒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与被告台州华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融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2020年6月23日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本院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因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用,该鉴定中心于2020年11月3日发函退还送检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恒远公司与华融公司签订的工法服务合同,并判令华融公司退还恒远公司服务费用147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是华融公司的高管。2018年4月,恒远公司与华融公司签订工法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华融公司代恒远公司办理申请浙江省省级工法(7项)的相关事宜,合同总服务费用294000元,合同签订后,先付一半。华融公司承诺在2018年4月开始准备省工法文案及材料,因浙江省工法审核周期为一年,华融公司承诺在2019年11-12月公示2018年度浙江省工法公示时通知恒远公司,若在2019年11-12月公示时申报成功,恒远公司支付尾款,若未成功,华融公司应退还恒远公司支付的费用。同时***为华融公司退还费用承担保证责任。现华融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事项,恒远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退还前期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对退款事宜承担保证责任。现恒远公司与华融公司、***多次联系,但华融公司与***均相互推诿,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华融公司未作答辩。 ***辩称:案涉工法服务合同系恒远公司与华融公司签订,合同中并没有***的身份信息或身份证号码,无法证明案涉工法服务合同由***与恒远公司签订。案涉工法申报未成功的责任在恒远公司,而不能归咎于华融公司与***。华融公司和***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多次联系恒远公司无果,其中华融公司在2019年5月13日将浙江省工法申报材料送到恒远公司处**时,发现恒远公司空无一人。此后,华融公司和***多次去到恒远公司,恒远公司依旧空无一人。经多次电话联系,恒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或无人接听状态。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2018年浙江省工法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而恒远公司失联时间为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6日。直至2019年11月6日,***才与恒远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恒远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失联事实。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双方任何一方有变动情况,应以书面、邮寄等方式联系另一方并且告知,而恒远公司并没有以任何方式告知过华融公司与***。因恒远公司的原因导致案涉合同因错过申报时间而无法正常履行,一切损失及后果应由恒远公司承担,恒远公司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华融公司尾款147000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明确规定,浙江省省级工法申报必须由申报单位独立完成,不允许申报单位弄虚作假。恒远公司委托华融公司办理浙江省工法申报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委托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及违规操作。综上,请求驳回恒远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9日,恒远公司(甲方)与华融公司(乙方)签订了《工法服务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代为办理浙江省省级工法7项的相关事宜;甲方应安排专人全面积极协助、配合乙方的申报工作,按照乙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清单及时、完整地收集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在本合同生效期间,若甲方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项目中有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及时以书面方式传真并邮寄通知乙方;乙方就办理上述事项向甲方提供服务,包括咨询、查新报告、资料收集、整理、文件递交;本合同总金额294000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支付乙方总服务费用50%合计147000元,浙江省级工法申报成功公示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总服务费用50%尾款,合计147000元;乙方确保为甲方2018年4月开始准备浙江省工法文案及材料,并在2018年浙江省工法申报通知公示为甲方申报,浙江省工法审核周期为1年,乙方应在2019年11-12月公示2018年浙江省工法公示通知公示第一时间通知甲方;若乙方上述项目第一次申报未成功,乙方退还前期收取甲方的费用,或甲方可在乙方服务范围内转换其他同等价位的服务,或乙方第二次免费继续为甲方申报;如若申报不成功,乙方合同签订人为甲方担保退还前期收取款项,退款按申报未成功省工法数量进行计算前期收取费用并进行退款。合同约定甲方联系人为***,乙方联系人为***,合同落款处乙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处有“***”字样。2018年5月25日,华融公司向恒远公司开具两张面值分别为63000元、84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9年2月13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关于做好2018年度浙江省省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申报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恒远公司使用顺丰快递邮寄快递。2019年11月6日,***在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工法弄好了,去你们单位五次,需要**,你们都没人在,电话没人接。导致没法申报”。***对此未提出异议,而是陈述自己公司出了点事情,同时在***提出“你电话我都打了不知道多少个”时回复“避难了”。华融公司已制作了《浙江省省级工法申报表(2018年度)》等申报材料。 上述事实有恒远公司提供的工法服务合同、发票、顺丰快递客户月结清单,***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关于做好2018年度浙江省省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江省省级工法申报表(2018年度)》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以证明。 本院认为,恒远公司与华融公司签订的《工法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虽然该合同约定若华融公司对项目第一次申报未成功,华融公司退还前期收取恒远公司的费用,华融公司合同签订人为恒远公司担保退还前期收取款项。但该合同也约定了恒远公司应安排专人全面积极协助、配合华融公司的申报工作,按照华融公司所提供的申请材料清单及时、完整地收集相关资料;***公司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项目中有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恒远公司务必及时以书面方式传真并邮寄通知华融公司;该合同明确恒远公司的联系人为***,华融公司的联系人为***。而根据***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华融公司曾失去与恒远公司的联系,恒远公司虽然举证证明其在2019年1月至6月期间正常收发邮件等,但其未举证证明其就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项目变更告知过华融公司,且恒远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在***失去联系后有另行安排专人与华融公司联系并配合华融公司的申报工作,故华融公司系因无法及时得到恒远公司协助而导致最后申报工作无法完成,申报工作未完成并不能归责于华融公司。华融公司已制作《浙江省省级工法申报表(2018年度)》等申报材料和***及时回复***相关微信信息的行为均说明华融公司当时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恒远公司要求华融公司退还服务费及支付利息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对恒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华融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天台恒远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20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天台恒远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天台恒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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