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卓锐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02执恢81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卓锐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王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02民初1148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剩余欠款669000.00元及利息费用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13日、9月2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公积金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7-2号1-11-4的房产予以拍卖,但仍不足偿还本案全部债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殷 菲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王诚予
书记员 尹孝男